保险法九十三条
保险法九十三条规定:“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条款、保险单格式或者其他文件载明的免除或者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,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经投保人同意;而且不违反国家利益的,才有效。”
拒赔条款的效力范围
保险法九十三条规定的拒赔条款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:
保险公司在承保时,可以根据保险风险的大小,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某些保险事故或情况不予赔偿。
保险公司在理赔时,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,拒赔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或情况。
认可方式
保险法九十三条规定的拒赔条款的认可方式主要包括:
保险合同条款: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拒赔条款,但必须经过投保人同意,并不得违反国家利益。
保险单格式: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单格式中约定拒赔条款,但必须经过投保人同意,并不得违反国家利益。
其他文件:保险公司可以在其他文件中约定拒赔条款,但必须经过投保人同意,并不得违反国家利益。
保险法九十三条规定的拒赔条款的效力范围和认可方式,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。保险公司通过拒赔条款可以有效地控制保险风险,而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条款可以了解保险公司的拒赔范围,从而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出现理赔纠纷。